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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又称“私家侦探”,近来在媒体频频亮相。《东方早报》6月10日报道:浙江的私家侦探通过有偿举报获得社会认可。 说到“私人侦探”,会很自然地想到文学名著中富有传奇色彩的福尔摩斯。但是,在我国,被称为“当代福尔摩斯”的私人侦探至今未被法律所承认。1993年,公安部发出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但是,这些年来,令不行禁不止,私人侦探所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以“调查事务所”、“商务调查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等名义,雨后春笋般地猛增。据估计,目前已有上千家私人侦探所,十余万名私人侦探处于“半地下”状态,以至出现了侵犯人权、收费混乱,甚至投机、欺骗、造假的现象。有人说,私人侦探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这种匪夷所思的失范无序状态,可以称之为“私人侦探现象”。
一是,理论似是而非。有人认为,目前,公检法机关对公权范围的维护尚且顾及不暇,对私人权利救济有时更显得无能为力;像私人侦探这样的“私力救济”,可以是国家“公力救济”的补充。但是,有专家指出,十八、十九世纪,“福尔摩斯”曾在英美国家风靡一时;然而,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私力救济”越来越不受政府的欢迎,私人侦探呈萎缩态势,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的“神探亨特”、“007”则受到重视。在这种大趋势下,在中国倡导私人侦探,无疑是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是社会的倒退。 二是,政策法规相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作出司法解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这项内容被演绎为“偷拍偷录合法化”,这是不是意味着靠偷拍、盯梢谋生的私人侦探可以获得合法身份了?2002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新增的或细化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了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的“安全服务”。当年,沈阳一家“调查事务所”首家注册“侦探”和“侦探机构”商标。有关政府部门称,“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注册商标后只能代表商标的持有者可以独享对该商标的使用”。这与税务部门那年对征收“小姐税”的说法一样,让人啼笑皆非。 三是,政府部门不作为。近年来,私人侦探们在重庆、杭州、贵州、上海、沈阳等地接连召开“峰会”。据透露,有的聚会还有司法、国安等政府官员和法学专家参加。虽然,今年6月6日沈阳市民政局宣布,“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备会)”,未经民政部审批,擅自开展社团活动,被依法取缔。但是,前不久,“中国调查业联盟”业已成立,并选举产生了领导机构,确定“中国侦探网”为联盟行业刊物。有的“调查事务所”居然还开班培训,颁发“全国统一的调查员证书”。四川某地法院首开先河,重奖“私人侦探”,承认“侦探公司”适当介入公权民事调查,弥补公权力量的不足。更有甚者,据日前报道,在杭州,私家侦探和警察间的一种合作正悄悄出现,合作方式是“私家侦探和警察联合侦破案件或是抓捕逃犯”。须知,《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证据的解释,没有包括私人侦查,侦查权属于国家,属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即使是律师也只有民事调查的权利。对此,有关部门不闻不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可笑的是,最近,公安部传出消息,将首次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10个大城市公开调研私人调查服务机构。10年前的“禁令”没有废止,如果令行禁止的话,今天哪里来“公开调研”的对象?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给了私人侦探无政府状态发展的空间。 现在,该是政府有关部门正视“私人侦探现象”,对其加强理性思考和研究,依法整治、规范和管理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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