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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情”资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来源:沈阳维克侦探 时间:2008-1-6 19:31:06)

“偷情”资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沈阳维克今日接受沈阳电视台法制频道采访

2007年7月11日,沈阳维克负责人陈岩接受沈阳电视台法制频道采访。就目前沈阳地区私家侦探的现状、业务范围、工作方式、收费标准等问题,特别是涉及婚姻调查、个人隐私、触及法律法规等敏感话题进行了交流,陈岩主任就上述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提问到,私家侦探在婚外情调查过程中取得的影音资料能否作为法庭上诉讼证据使用的问题时,陈岩主任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法律规定,作为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合法性指的是证据的取得程序上一定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前提下,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更在于客观性和关联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根据婚外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广义的“婚外情”大致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重婚。二是同居。对这两种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则必须要形成一条关联紧密、客观充分的证据链条,证明目标人的非法关系,以达到诉讼目的。

第三种是“偷情”,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婚外情。在维克经办的事务中,绝大多数婚外情调查都属于这种情况。从婚姻法上讲,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偷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行为人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委托人理应得到社会和家庭广泛的支持与同情,婚姻一方的“知情权”更应当大于另一方的“隐私权”,包括诉讼策略和心理优势,这也是“婚外情”调查取证的意义所在。因此,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就显得并不重要了。维克在与客户签约时除有特别约定之外,指明维克所提交的婚外情资料只作为事实依据,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此外,陈岩主任特别强调,取得法律规定的“过错方”责任证据与取得婚外“偷情”证据是二个性质和方式截然不同的事务。提醒当事者不要混淆视听,错把“偷情”取证等同于“重婚”或“同居”取证,进而诉讼,这将达不到受法律支持的目的。

在与记者交谈中,陈岩主任再三指出,“私家侦探”绝对不是“隐私侦探”,其业务范围很多。诚然,婚姻类调查事务很多,占整体事务的50%以上,但维克从长远目标和利益着眼,工作重点在于开展公司和个人商务资信调查、员工忠诚与竞业禁止调查、恶意违反公司内部规定行为调查、查找恶意“失踪者”下落,查证侵权行为(打假),形成规模经营,提供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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