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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忠告:婚外情调查取证的意义和作用 |
| (来源:沈阳维克侦探 时间:2008-8-14 10: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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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目前由于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 60% 以上。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基本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 既然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另一方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意义和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出于对委托人的负责,维克忠告: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就是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一般情节的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法定的损害赔偿。 那么,婚外情调查取证是不是就意味着没有必要了呢?回答是,否!原因何在?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相关婚外情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策略上考虑,如果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能在民间调解、法律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是有近二十万无的差距! 第三,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寻求自己精神内心的安慰或者对过错方道德伦理方面的谴责及对子女成长的“交待”。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婚外情调查取证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其意义和作用因人而异罢了。 另外,维克忠告:上述婚外情调查取证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包含想维护家庭存在或挽救婚姻危机的当事人;只限于通过民间(亲朋)调解或法院诉讼程序来解决离婚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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