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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克探案集之错误格式
案情介绍:
2004年12月,北京的A公司(以下称A公司)收到沈阳的B公司(以下称B公司)合作开发新项目的报告。B公司报告称,B公司隶属于辽宁省政府某部门,并附带辽宁省政府已批复的项目报告书,项目为进口机械成套设备,投资金额拟定五百万元人民币。经过双方的反复研究、磋商,达成一致,A公司通过电汇的方式给B公司汇去一百万元预付款。
调查(一):
2005年春节放假期间,A公司老板在上网浏览时看到沈阳维克商务调查(www.syztw.com)的网站,了解到沈阳维克商务调查事务所,可以对公司(个人)进行资信调查。A公司老板考虑到B公司合作项目睥投资比较大,有必要请沈阳维克商务调查事务所对B公司资信情况做进一步的调查。于是,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委托我们对B公司经营概况进行初步调查。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在工商机关查询B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结果是,B公司已经有两年没有参加年检,现在正在补办年审手续。另外,B公司多年前就已经与辽宁省政府某部门脱离隶属关系,其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均为自然人。
通过此项调查,我们初步推断,B公司隐瞒其公司性质,谎称是辽宁省政府下属企业,显然是诚信欠缺,极可能是为了临时应付与A公司“合作”才补办工商执照年审,其合作的目的令人怀疑,难以置信。于是,我们也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把调查结果和总结报告传送给A公司。指出,B公司现今已经不是辽宁省政府下属企业,并且无合法经营资格,诚信欠缺。
调查(二):
A公司接到我们的初步调查报告后,感觉事情重大,随即派出一名副总经理来到沈阳,委托我们调查那份辽宁省政府项目批复报告的真实性。
我们看到那份项目批复报告传真件后,,第一个感觉就是:虽然此份报告非常逼真,必备的几个要件齐全,但其行文格式却是错误的,把应当是辽宁省政府名称的“台头”换成了自己的企业名称。这是一个极其简单低级的,显而易见的错误,任何一个政府批复报告不会出现此类错误,凭着十几年的工作经验我们推断,此项目批复报告一定有假。可惜的是,A公司被“合作”潜在的巨额利益或者巨大损失所驱使,一定要我们在三天内拿出必要的证据。我们考虑此次投资对于A公司意义重大,故调集另外两个调查组,集中力量,认真、仔细的排查、确定真伪。我们深知,如果我们工作出现一点儿小的失误,都将给A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即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拿出报告,或者无论此文件是否真实,都将会给A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就是说,如果此批复是真实的,由于我们推断失误认为是虚假的,那么,将会造成A公司巨大损失;反之亦然!
为慎重起见,根据批复报告中列举的几个要件,我们一一进行复核查实,结果表明,这几个要件是真实的,但是,B公司绝不是批复中的企业主体,也与主体企业没有任何关联。为了进一步证实我们的疑点,我们联系到辽宁省政府有关部门,经验证,此项目批复报告系变造,企业主体是辽宁省沈阳市某大型国企。
三天后,我们向A公司的老板和副总经理出具了调查报告,建议A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与B公司的合作项目,B公司有重大诈骗犯罪嫌疑。
调查(三)
A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再一次委托我们对B公司开展全面调查。
根据要求,我们经过一系列的工作,掀开B公司是“皮包”公司的真面目,并把全面情况向A公司做出汇报。
一、B公司企业概况:
1、基本信息: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号(原辽宁省政府某局办公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是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某某大厦;注册资本:200万元;实际资本不足10万元;注册经营项目:略(应有尽有),实际有能力经营项目为汽车配件和机械成套设备;法人代表:陈某,实际“老板”为张某某;分支机构:无。
2、重大事件:1993年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辽宁省政府某局;1998年脱离原主管部门,变更为集体所有制企业;2001年变更为有限公司;2002年和2003年未参加工商年检。
二、B公司资本构成
1、资本结构:依据2001年变更的注册资料,自然人(原企业法人代表)陈某投入资本100万元;自然人张某某(现在的实际老板)投入资本50万元;自然人吴某某(现在的副总经理)投入资本10万元;自然人若干(原企业部分职工)总额投入资本40万元。
2、资本结构变更情况:经调查,原注册资本有巨大的“水份”并且严重“缩水”,现企业实际资本不足10万元,全部为原投资人张某某所有,包括企业用房租金4万元/年,办公设施和用品约2万元,张某某租赁奥迪A6汽车一辆,租金2万元/季。
3、资本变更原因分析:(1)、由于历史原因,原工商机关注册资本管理不严,加之,原企业有政府机构背景,致使原企业注册资本存在巨大“水份”;(2)、由于体制改革后,原企业脱离“官商”性质,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经验,致使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巨大亏损,资本“缩水”;(3)、原企业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管理人员有中饱私囊嫌疑。
三、B公司组织结构与管理层基本情况
1、组织机构:现B公司下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会计部;实践情况是,企业全部人员共有7人,包括老板张某某在内,分别担任各部门总经理、经理。
2、实际老板简介:投资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1959年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41959****,原辽宁省政府某局科长,1984年部队连级转业干部;1993年参与组成原企业,担任企业部门经理、副总经理;1998年企业变更所有制后离开企业,回原单位继续担任科长;2000年辞职下海经商,经营汽车配件和机械成套设备;2001年9月回到现企业担任总经理,实际投入资金5万元成为第二大注册股东,也是第一大实际股东,企业实际“老板”。
3、董事长简介:陈某,1943年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21943****,原辽宁省政府某局厅级巡视员,1993年参与组成原企业,担任企业总经理和法人代表;1998年企业变更后继续担任企业负责人,保留原厅级干部待遇;2001年企业改制有限公司时以“老资格”做为100万元记入注册资本,成为企业法人代表,同时离休,现闲暇在家。
4、管理层或决策层其它人员简介:(1)、吴某(女),名义上的第三大注册股东,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1961年出生,身份证号2101031961****,大专学历,会计师职称,原辽宁省政府某局财务人员,1993年原企业组成时担任管理行政事务职务,后担任出纳、会计,会计科科长;2001年原企业变更为有限公司时,公司以其名义注册资本10万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2)、李某,40岁,2004年加入B公司,原沈阳市某企业职工,现担任B公司副总经理。(3)、刘某某,28岁,原张某某经营汽车配件商店时的业务员,2001年随同张某某同时加入B公司。
四、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
1、资产负债表:2002年11月起没有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2、利润表:同上。
3、重要比率表:同上。
4、财务指标行业对比:同上。
5、财务分析:无依据。
五、B公司基本开户银行信息
1、银行名称及存款:中国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帐号(略);存款1009.63元。
2、开户银行贷款情况:无
3、开户银行评价:多年无资金流动。
4、与开户银行关系的评价:一般。
5、张某某个人帐户有100万元以上资金。
挽回损失
A公司收到我们的全面报告后,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满意和感激。为了挽回损失,再一次请求我们帮助追回汇给B公司的100万预付资金。
为此,我们抽调一批由执业律师和专业清欠人员组成专案组。专案组通过与A公司商议和反复的研讨,制定周密的行动计划。
我们分析:
1、如果此事起诉,由法院判定B公司返还100万,这将不利于A公司。因为,(1)、如此一来,B公司的诈骗嫌疑性质就会变成与A公司的经济纠纷;B公司如果拒不履行债务,现行法律对其无刚性拘束,没有惩罚性赔偿,更不会构成犯罪,根本无法强制其及时还款。(2)、B公司只利用法定程序规定就足以令法律威慑力消解,一套起诉、判决、直至最终执行程序下来至少就得半年甚至于几年,A公司将会再次耗费人、财、物力,而对B公司来说却大有收益,往“好处”想,B公司延迟还款有利息收益和经营收益;往“坏处”想,B公司卷起巨款逃逸;等等。(3)、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获取时间收益之策略,对债权人则是一个漫长、痛苦的过程。极有可能,当A公司耗尽极大的财力和痛苦而漫长的时间等待后,将一无所获。这些问题,显而易见,B公司一旦发觉“事情”败露,必然导致B公司逃债。
2、如果此事报警,其结果与起诉的结果极可能相同。除公安机关确定立案、案件侦破,最后能否确定B公司犯罪也需要一整套的程序和规定外,A公司要挽回经济损失,必然需要等待相当长的时间。
3、相对而言维克调查与B公司,在“局势”上不利于B公司。因为:(1)、B公司不了解维克调查的行动策略,只能基于对民间收债人的一般观念,仅知社会传媒对使用暴力手段而失败的少数人因收债而犯罪的相关信息。(2)、维克调查在传媒赋予“暴力性”基础上乘胜追击,利用与B公司(张某某)短暂接触进一步强化其心头之“暴力阴影”,令其产生恐惧。(3)、实际上,维克调查只是利用“暴力阴影”之“虎威”实施“狐狸”般的威慑,令优势向自身转换。在工作中,我们没有、也不主张、也没有必要使用暴力。所谓的暴力是媒体无偿援助给我们的一把利刃而已。(4)、能否顺利挽回A公司的经济损失,还取决于我们对“资源”运作技术。如第一种可行性:起诉;第二种可行性:报警;再如,诉诸道德规范、法律规则和权利话语,更多的是灵活地运用正统性资源的“合法策略”,同时,又要从中立立场劝导B公司履行义务。这与一般印象的“暴力行为”有所区别,做一个在情、理、法之间、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穿行的“聪明的粗人”。(5)、一般来说,债务人欠债不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声誉机制无效,这既表现在债务人可以不要声誉,但更多体现为无法有效制裁债务人的声誉。若我们能对B公司也就是张某某的声誉构成有效威慑,B公司就很可能因预期逃债风险提高而选择返还资金。(6)、沈阳维克必须要绕开国家的“禁区”而不出“问题”。国家对民间收债禁止,实质是禁止非法民间收债。只要以非暴力方式迅速化解矛盾而不出现“问题”,在法律可容忍的范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或者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总之,二个原则:一不出问题,二不挑战国家权威。
A公司同意我们的分析和行动计划。
挽回经济损失的过程并没有像我们预料的那么复杂和艰难。这主要归功于我们先期的调查工作做得扎实细致和行动方案的准确无误。当我们的人员一部分以A公司人员的身份正面与B公司张某某进行交涉时,另一部分人员同时与相关部门接洽,获得支持,并且及时冻结张某某的个人银行帐户,防止了资金的转移。
十五天后,一百万元顺利存入A公司帐户。
目前,B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张某某在辽宁省某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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